王庆东、张毅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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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1641号案件名称
王庆东、张毅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庆东;张毅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1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东,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素华,营口市西市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毅,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立,营口市站前区知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庆东因与被上诉人张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形成终止合伙合同的协议,一审法院以涉案车辆出售时间视为合伙协议解除的时间是否有法律依据?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伙协议,对合伙财产应予以分割。一审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合伙出资及合伙财产作出认定,从而判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庆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洪骥审 判 员 盖国林审 判 员 关春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徐叶纭书 记 员 翟健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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