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广周、刘霞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1民初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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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民初2615号案件名称
孟广周、刘霞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孟广周;刘霞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民初2615号原告:孟广周,男,满族,1945年12月11日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夜梅,女,满族,1973年8月2日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系原告女儿。被告:刘霞,女,满族,1981年12月1日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周诉被告刘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庭审调查,原告认为自己起诉的证据不足,且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无法否认,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广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广周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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