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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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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565号
  • 案件名称

    于德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于德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565号本院2021年8月20日对原告于德娟诉被告赵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十行“一、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于德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000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德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737.93元(其中已扣除被告赵璐垫付的医疗费5217元,该5217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上述指定期限内退还赵璐)”现更正为“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于德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6183.2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德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9554.73元(其中已扣除被告赵璐垫付的医疗费5217元,该5217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上述指定期限内退还赵璐)”。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博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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