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丽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4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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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427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丽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丽华;王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427号之一原告:韩丽华,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原告韩丽华诉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丽华负担。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胜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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