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与陈玉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3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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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327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与陈玉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陈玉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3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712128A。被执行人:陈玉怀,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新疆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玉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作出的(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42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玉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借款316809.1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8日),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65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2021年8月19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玉怀自2021年8月15日起每个月15号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2000元直案款履行完毕,如逾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玉怀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执行费用4652元由被执行人陈玉怀承担(已缴纳)。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兵0601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景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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