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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战宗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81执恢1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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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81执恢1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战宗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战宗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81执恢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秋。被执行人:李战宗,男,1979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战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返还信用卡透支款36228.06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14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战宗名下的座落于桂平市[不动产权证号:20××06],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后发出变卖公告,在变卖期内也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保留价即变卖起拍价312000元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申请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本院依法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询价结果生效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薛荣生审判员覃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智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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