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功钦与潘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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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732号案件名称
王功钦与潘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功钦;潘明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732号申请人:王功钦,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被申请人:潘明成,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人王功钦诉被申请人潘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功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明成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80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功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明成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80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1.00元,由申请人王功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钟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石丽娟书 记 员 吴 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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