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云学、赫金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7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785号
  • 案件名称

    梁云学、赫金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梁云学;赫金钢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梁云学,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精河县安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精河县。        被执行人:赫金钢,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正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博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云学与被执行人赫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梁云学以其与被执行人赫金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道朱力加尼丁审判员    帕木审判员    刘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