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北、万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3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336号案件名称
徐北、万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北;万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336号原告:徐北,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万伟,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徐北被告万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13时30分于我院高新二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参加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北被告万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欣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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