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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北、万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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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336号
  • 案件名称

    徐北、万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徐北;万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336号原告:徐北,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万伟,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徐北被告万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13时30分于我院高新二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参加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北被告万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欣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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