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拉提·海沙、哈布的克·哈依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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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360号案件名称
木拉提·海沙、哈布的克·哈依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木拉提·海沙;哈布的克·哈依萨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木拉提·海沙,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哈布的克·哈依萨,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木拉提·海沙与哈布的克·哈依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哈布的克·哈依萨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给付全部案款。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布的克·哈依萨位于昌吉市榆树沟镇牧业村土地流转款进行了扣留。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3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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