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木拉提·海沙、哈布的克·哈依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360号
  • 案件名称

    木拉提·海沙、哈布的克·哈依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木拉提·海沙;哈布的克·哈依萨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木拉提·海沙,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哈布的克·哈依萨,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木拉提·海沙与哈布的克·哈依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哈布的克·哈依萨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给付全部案款。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布的克·哈依萨位于昌吉市榆树沟镇牧业村土地流转款进行了扣留。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3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