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74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741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鞍山市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玉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兴隆街4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36712749W。法定代表人:徐晓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晗,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文玉,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747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文玉的银行存款17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沈传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莹、巫和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77号 下一篇 刘某、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0307民初4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