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巫和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777号案件名称
王莹、巫和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莹;巫和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77号申请人:王莹,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巫和林,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关于申请人王莹诉被申请人巫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王莹提供了被申请人巫和林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巫和林名下价值15,465.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巫和林名下价值15,465.5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言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邱明明与尚瑞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491号之二 下一篇 马鞍山市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74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