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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明明与尚瑞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4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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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49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邱明明与尚瑞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邱明明;尚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4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明明,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夏鹏,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尚瑞,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明明与被执行人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24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本案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尚瑞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尚瑞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振东审 判 员 水从忠审 判 员 韩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4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明明,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夏鹏,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尚瑞,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明明与被执行人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24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本案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尚瑞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尚瑞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振东审 判 员 水从忠审 判 员 韩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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