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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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535号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6535号 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9号香山美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梅,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玲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谢建平书 记 员 黄春燕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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