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亮、江继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1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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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民初2089号案件名称
刘友亮、江继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友亮;江继军;景德镇旭日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089号原告:刘友亮,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原告儿子。被告:江继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景德镇旭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洪源金三角(龙御.华庭三楼)。法定代表人:江强。原告刘友亮与被告江继军、景德镇旭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友亮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友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刘友亮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振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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