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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川与袁有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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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执4337号
  • 案件名称

    刘云川与袁有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云川;袁有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4337号 申请执行人:刘云川,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袁有会,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云川与被执行人袁有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云川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有会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袁有会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20执43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120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 斌 审 判 员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张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丽 婷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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