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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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0581号案件名称
刘萍、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萍;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熊桂普;易玲洁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21)陕0112民初20581号 原告:易玲洁,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勇刚,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苗,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桂普,男,汉族。被告:刘萍,女,汉族。第三人: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GR139L。法定代表人:熊桂普,总经理。原告易玲洁与被告熊桂普、刘萍、第三人陕西嘉美华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易玲洁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玲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玲洁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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