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三、张胜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5执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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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291号案件名称
李书三、张胜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书三;张胜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5执1291号李书三、张胜杰:本院(2021)豫032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书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胜杰银行账户扣划29589元。被执行人张胜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29250元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李书三实现债权29250元,已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39元由被执行人张胜杰承担。本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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