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江阴市大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47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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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476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蓝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江阴市大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蓝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江阴市大宇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汉路与经七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庄连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阴市大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霞客镇。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大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81民初5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大宇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47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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