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葫芦岛市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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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62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葫芦岛市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葫芦岛市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经营者:陈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头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与葫芦岛市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1403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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