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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理、李军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1民初3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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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民初3041号
  • 案件名称

    王鹏理、李军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鹏理;李军德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1民初3041号原告:王鹏理,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宜州市。被告:李军德,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王鹏理与被告李军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鹏理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理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军德起诉,这是原告王鹏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理撤回对被告李军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鹏理负担。审判员  韩淋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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