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理、李军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1民初30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民初3041号案件名称
王鹏理、李军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鹏理;李军德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1民初3041号原告:王鹏理,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宜州市。被告:李军德,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王鹏理与被告李军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鹏理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理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军德起诉,这是原告王鹏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理撤回对被告李军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鹏理负担。审判员 韩淋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季秀玲与杨光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745号 下一篇 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葫芦岛市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