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丽旦木·阿布都热依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5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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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587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丽旦木·阿布都热依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丽旦木·阿布都热依木;艾合买提·孜克日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5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献之,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哈丽旦木·阿布都热依木,女,1964年6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沙雅县。被执行人:艾合买提·孜克日,男,1968年8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沙雅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丽旦木·阿布都热依木、艾合买提·孜克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558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孙 昤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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