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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刘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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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1020号
  • 案件名称

    桂林市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刘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桂林市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刘汉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1020号原告:桂林市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盛祥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0719748067。负责人:林青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瑞芳,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吉,公司员工。被告:刘汉军,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桂林市永福县。原告桂林市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诉被告刘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桂林市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桂林市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潘瑾萱代书记员 谢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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