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云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81财保1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财保135号案件名称
郴州市云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郴州市云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81财保135号申请人:郴州市云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州大道北侧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1号楼12楼。法定代表人:刘庆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粮,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剑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郴州市云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192.73元。申请人郴州市云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云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192.73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230.96元,由申请人郴州市云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许译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 佳书 记 员 吴 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世香借款合同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保528号 下一篇 桂林市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刘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1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