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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蓬相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3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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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恢3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蓬相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蓬相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西路保鲜库综合办公楼13-15号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107747648        法定代表人:白生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蓬相石,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蓬相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昌民一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8,656.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48,65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27日、2021年8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5月20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        3、2021年8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蓬相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蓬相石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杨永栋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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