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中劲贸易有限公司等王景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29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298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中劲贸易有限公司等王景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中劲贸易有限公司;王景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肖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中劲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7层A座7A。 法定代表人:王tao,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景涛,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劲贸易有限公司、王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悦审判员 胡瓦提审判员 张jie磊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图尔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珠丽、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338号 下一篇 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蓬相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35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