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珠丽、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3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338号案件名称
何珠丽、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珠丽;潘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338号原告:何珠丽,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告:潘伟,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何珠丽诉被告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珠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珠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少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雷 雨 尘书 记 员 欧阳承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都基秋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715号之六 下一篇 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中劲贸易有限公司等王景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29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