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磊、李红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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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659号案件名称
莫磊、李红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莫磊;李红梅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659号原告:莫磊,女,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红梅,女,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莫磊与被告李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莫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莫磊已预付,由莫磊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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