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忠、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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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224号案件名称
周永忠、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永忠;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雷军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1224号原告:周永忠,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吉成,男,瑶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江永县。系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工业园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政,系公司负责人。第三人:雷军亮,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江永县。原告周永忠与被告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周永忠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军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忠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忠撤回对被告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军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周永忠负担。审 判 员 黄占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廖月莲书 记 员 李秋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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