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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忠、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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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224号
  • 案件名称

    周永忠、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周永忠;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雷军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1224号原告:周永忠,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吉成,男,瑶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江永县。系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工业园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政,系公司负责人。第三人:雷军亮,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江永县。原告周永忠与被告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周永忠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军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忠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忠撤回对被告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军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周永忠负担。审 判 员 黄占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廖月莲书 记 员 李秋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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