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生、王连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特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特77号案件名称
崔文生、王连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崔文生;王连冬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特77号申请人:崔文生,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王连冬,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连冬于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崔文生欠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崔文生与王连冬于2021年9月16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望诉调委425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美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臧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800号 下一篇 周永忠、江永县玉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