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福权、陈晓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02号案件名称
马福权、陈晓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福权;陈晓勇;关东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马福权,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陈晓勇,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被执行人关东梅,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马福权与被执行人陈晓勇、关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晓勇、关东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福权欠款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恢2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巍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向东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4民终1105号 下一篇 史金强、刘洪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6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