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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福权、陈晓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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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02号
  • 案件名称

    马福权、陈晓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马福权;陈晓勇;关东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马福权,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陈晓勇,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被执行人关东梅,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马福权与被执行人陈晓勇、关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晓勇、关东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福权欠款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恢2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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