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3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397号
  • 案件名称

    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战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397号原告: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被告: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战辉。原告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与被告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