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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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397号案件名称
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战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397号原告: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被告: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战辉。原告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与被告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安县何岩木粉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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