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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与周某、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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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54号
  • 案件名称

    凌某与周某、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凌某;周某;白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54号原告:凌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周某,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白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住敦化市。        原告凌某与被告周某、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凌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凌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凌某负担。        审判员    宋杰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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