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与周某、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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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54号案件名称
凌某与周某、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凌某;周某;白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54号原告:凌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周某,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白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住敦化市。 原告凌某与被告周某、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凌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凌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凌某负担。 审判员 宋杰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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