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红、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1民初2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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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民初2096号案件名称
黄玉红、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玉红;殷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096号原告:黄玉红,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黄玉红与被告殷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黄玉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玉红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振杰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096号原告:黄玉红,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黄玉红与被告殷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黄玉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玉红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振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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