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猛、李元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3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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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3880号案件名称
王猛、李元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猛;李元超;江燕;王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3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猛,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超,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审被告:江燕,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王絮,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上诉人王猛因与被上诉人李元超及原审被告江燕、王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猛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上诉人王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思远审 判 员 张志敏审 判 员 戴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尤 昊书 记 员 邵 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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