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学海与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6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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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6667号案件名称
葛学海与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葛学海;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杜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6667号 原告:葛学海,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穿着江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清,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宇,男,汉族,1999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互联网产业园7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837275。法定代表人:温志泓,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东,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99435G。负责人:夏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重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颉永智,重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原告葛学海与被告杜宇、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葛学海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学海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葛学海负担。 审 判 长 邬 瑾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张秀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迎波书 记 员 胡思洋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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