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洪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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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3150号案件名称
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洪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洪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150号原告: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福康花园A区4#综合用房。 法定代表人:杨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洪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中宁县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星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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