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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才勇与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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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322号
  • 案件名称

    张才勇与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才勇;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322号原告:张才勇,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491278XJ,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68号1幢。法定代表人:申屠航潇,总经理。原告张才勇与被告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才勇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才勇负担。审 判 员 郭玉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鑫书 记 员 邵 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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