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志与饶曾波,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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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恢499号案件名称
马学志与饶曾波,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学志;饶曾波;刘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恢499号 申请执行人:马学志,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饶曾波,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学志与被执行人饶曾波,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236执恢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朱文安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山林 书 记 员 田 雨-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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