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恢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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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恢243号案件名称
王锋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1执恢243号王锋:关于本院恢复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王锋刑事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黔方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共计罚金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职权恢复立案执行。本案恢复立案后,已强制执行到位10,50.00元,其中罚金1,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据此,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对王锋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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