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依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8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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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8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依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依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857号之一被执行人:杨依锦,男,200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杨依锦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6月1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依锦身份信息于2018年6月4日被注销,无法办理网查等执行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85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幼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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