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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秀芹与田振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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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307号
  • 案件名称

    纪秀芹与田振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纪秀芹;田振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307号原告:纪秀芹,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田振吉,男,1972年月12日23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原告纪秀芹与被告田振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秀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振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条约定此款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约定还款时间已到,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和原告的娘家在一个村,被告因承包工程急需用钱,2018年1月10从原告手中借款600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条,借条约定此款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同时约定按照月利息1.5%给付原告,现借款期限已过,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故原告依法提起告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0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手中借款6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逾期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振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纪秀芹欠款6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        二、被告田振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纪秀芹2020年8月19日以前的借款利息28500.00元。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史艳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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