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黄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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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1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春雷、黄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春雷;黄飞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雷,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飞,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王春雷与黄飞服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234.26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帕丽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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