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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雷、黄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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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春雷、黄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春雷;黄飞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雷,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飞,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王春雷与黄飞服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234.26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帕丽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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