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峰与重庆渝之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1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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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10026号案件名称
杨峰与重庆渝之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峰;重庆渝之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0026号 原告:杨峰,男,199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500XXXXXXXXXXXX01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传泳,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渝之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88号附2号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DAH53。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峰与被告重庆渝之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峰负担。 审 判 长 谢 琼人民陪审员 李治军人民陪审员 张 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冰倩书 记 员 李雯琦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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