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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玉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89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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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89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朝阳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玉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玉成;王志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8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朝阳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517680524。法定代表人郭旋芳,经理。被执行人郭玉成,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志华,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朝阳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玉成、王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玉成、王志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玉成、王志华给付案件款人民币233938.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郭玉成、王志华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华一户房产,查到被执行人王志华名下有一台车,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李玉忠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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