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华、俞斌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3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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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3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军华、俞斌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军华;俞斌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军华,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俞斌基,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军华与被执行人俞斌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4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7747.50元,已执行标的125000元,未执行标的29274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5月24日、7月31日、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房产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 4.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 5.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给付申请人125000元; 6.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前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军华,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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