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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昌吉与黄善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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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249号
  • 案件名称

    全昌吉与黄善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全昌吉;黄善玉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249号原告:全昌吉,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仁,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英花,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善玉,女,1949年12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        原告全昌吉与被告黄善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昌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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