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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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755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李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755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庆泰中路69号浏阳碧桂园物业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朱新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敏,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彭 向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李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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