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凡领、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4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424号
  • 案件名称

    曾凡领、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曾凡领;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曾凡领,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永清县人。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南环路与新风路交口阳光小区B段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610568454。法定代表人:李福设,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静,该公司员工。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凡领与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3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凡领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违约金共计13900元并开具购房发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4月2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二、2021年3月30日开始,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三、2021年3月30日开始,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四、2020年9月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申请执行人曾凡领已经领取购房发票的书面证明复印件,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核实,申请执行人认可已经领取了被执行人为其所开具的购房发票。五、2020年9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曾凡领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凡领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曾凡领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曾凡领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执行标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违约金共计13900元、案件受理费74元、执行费109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313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大城县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凡领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永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