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叶、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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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199号案件名称
丁叶、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丁叶;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盘锦辽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辽河石油报社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199号原告:丁叶,女,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胜利小区宝石花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MA0YB9993E。负责人:孙喜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博,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19611750B。负责人:王伊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芙,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男,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盘锦辽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胜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976633537。法定代表人:郝正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权、卢政,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辽河石油报社,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E535510350。负责人:张建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杨胜男,系该公司职工。原告丁叶与被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盘锦辽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辽河石油报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叶负担。审判员 张剑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南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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